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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验收人员滥用职权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2019-10-24 10:24:29点击次数:1170次字号:T|T
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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