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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更新时间:2022-10-02 20:30:23点击次数:655次字号:T|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类目属性
- 宪法
- 颁布日期
- 1988年4月12日
- 颁布单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介
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