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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更新时间:2022-10-04 10:36:08点击次数:703次字号:T|T
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国籍的取得, 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 世界各国的国籍法的基本内容一般都有三个部 分组成, 即国籍的取得部分, 国籍的丧失部分和国籍管理的部分。
-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修订时间
- 1980.9.10
- 施行时间
- 1980年9月10日
- 发布单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目录
颁布
播报 自1980年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在1980年9月10日施行。
内容
播报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