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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韩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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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拆除国酒字样----引发对商标注册的思考
茅台的“国”字号商标注册未获核准,6月29日上午,茅台微信公众号名称由“国酒茅台”变更为“贵州茅台”。6月30日,“国酒茅台”正式改为“贵州茅台”,告别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国酒”宣传语,已有店面拆除了国酒字样。下面,我们来剖析一下关于商标注册的法律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商标注册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中一项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国字号商标,容易引起公众对商品质量的误解,认为是国家级的,或者是国家最顶级的,因此不会被批准注册使用。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认真依法注册自己的商品商标。
邯郸律师韩玉红主任将带领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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